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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2015)

终身豁免保障产品,确诊身故或全残皆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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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自发生保险事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我们豁免主险合同及我们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合同在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保险费豁免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自发生保险事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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