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向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次事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按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次事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
(11)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2)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3)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