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金
(1)I类伤残保险金:若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类伤残保险金:若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我们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住院日数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并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1)I类伤残保险金:若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类伤残保险金:若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我们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住院日数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并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