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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保险计划

专门针对前往境外留学、陪读或交流的人员提供的境外旅游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可保障,网络医院内住院,可直接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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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2-65周岁

产品特色

太平盛世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保险计划

 

产品特色


《太平盛世安心启航保险计划》专门针对前往境外留学、陪读或交流的人员提供的境外旅游保障,不仅保障全面,还新增了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网络医院内住院,可直接垫付,真正做到安心起航。

保障充分 全面覆盖

疾病身故 出国无忧

境外住院 直接垫付

保期灵活 流程简便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完全因此且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我们按该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在中国境外接受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治疗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我们对其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 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 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我们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或疾病而在中国境外接受门诊治疗的,我们对其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门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等通常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门诊费用,但不包括超声,根据保单或批注载明购买的计划约定的免赔额和限额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2-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 

 

6、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驾驶滑翔机、赛车以及 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 


10、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活动;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 因整容或药物过敏导致的医疗事故; 


13、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或其居住国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 


1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 


1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污染; 


17、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 外事故; 


、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8、 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1、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或受酒精、管制药品的影响; 


1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4、 被保险人因非意外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5、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 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6、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驾驶滑翔机、赛车以及 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活动; 


1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蹦极等活动,有专业指导员现场指导情形不在此限; 


19、 被保险人在境内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 


20、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 


21、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四、对下列任何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搜寻和营救行动费用; 

 

2、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费用; 

 

3、 非意外牙科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费用; 

 

4、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所发生的费用;

 

5、 被保险人使用不受当地普遍认可的医疗、药品、护理、器械等而发生的费用; 

 

6、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发生的费用; 

 

7、 未经本公司指定的运营服务商的专业医生事先同意的医疗转运和运送回国费用; 

 

8、 无原始发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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