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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 款

专属团体旅行意外保障产品,提供旅途中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障,还有旅途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可供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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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团体旅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GTADDB1)


在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的,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二、可选责任: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GTADDB2)


在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患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以该突发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患突发急性病起10 日内以该突发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投保本合同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 被保险人猝死


11.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3.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5.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6. 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或半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或比赛;


17. 被保险人进行地质勘探、考古等野外考察活动;


18.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工作;


19. 被保险人在其旅行目的地以外(但不包括前往目的地的途中)发生的保险事故;


20.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本公司同意承保的除外)的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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