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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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持有效客票搭乘约定客运交通者投保,保障从持票上车至目的地下车,包含由意外导致的伤残,烧伤及身故,分别按约定比例给付伤残金和烧伤金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从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 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 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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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从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 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 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搭乘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