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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专属航空意外保障产品,保障范围广,主要提供航空意外导致身故和伤残赔付,意外医疗也可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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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8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航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航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按90% 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8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2)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3)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火车、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

 

(15) 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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