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8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航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航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按90% 给付。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8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2)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3)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火车、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
(15) 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