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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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由航空、铁路、水运、公路、非营运汽车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可选意外医疗费用报销,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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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相应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合同相应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 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获得的如下针 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相应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合同相应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 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获得的如下针 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