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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长生附加团体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B)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手术麻醉导致的意外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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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2实施手术治疗过程中,遭遇手术麻醉意外事故3,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手术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实施手术治疗过程中,遭遇手术麻醉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4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5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手术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手术麻醉意外事故导致多项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手术麻醉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手术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手术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实施手术治疗过程中,遭遇手术麻醉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手术麻醉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实施手术治疗过程中,遭遇手术麻醉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5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所患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其他非麻醉直接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 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三、 医务人员未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麻醉操作规范、常规工作;


四、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列情形之一而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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