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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顺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多种交通工具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的,提供身故和伤残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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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合同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包括A类、B类、C类、D类和E类意外伤害事故。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并持有有效机票双脚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双脚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但在到达目的地前,被保险人双脚走出客运民航班机机舱到双脚重新进入客运民航班机机舱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持有有效船票并双脚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离开轮船甲板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或轿车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客车或轿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客车或轿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客车或轿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或轿车期间(自双脚进入客车或轿车车厢起至双脚走出客车或轿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客车或轿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上述五类意外伤害事故期间的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以此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 定的评定原则对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我们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 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照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探险、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车等;


9.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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