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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一年期意外保障产品,保障因7种指定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身故和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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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本附加合同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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