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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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额的意外身故保障,普通意外身故赔付3倍基本保额,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共赔付6倍基本保额;航空意外身故赔付共9倍基本保额。
- 保险期限: 至8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 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 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合同约定的 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 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 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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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 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 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合同约定的 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 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 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