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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国寿金盾一号公安民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专属于公安民警的保障产品,包含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身价保障和因公伤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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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评定为烈士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烈士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因公牺牲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确认为病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病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仅给付一次。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伤残,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认定为因公致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参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颁布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 号文)执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民政部公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 年民政部令第50 号)执行。
被保险人伤残等级调整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评定为烈士的, 我们按合同约定的烈士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确认为因公牺牲 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因公牺牲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 任终止。 若身故,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确认为病故的, 我们按合同约定的病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伤残,并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文)认定为因公致残 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犯罪拒捕;


二、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的意外伤害;


五、战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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