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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2013 版)

专属团体投保的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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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二、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 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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