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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英才卡(Q款)

专属学生、儿童投保,保险期间一年或半年,30天后一经确诊重大疾病立即给付保险金额,保障包含意外门诊、住院、身故、伤残及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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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2-2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 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定额给付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含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投保30日后,经医院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30天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2-2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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