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长城一号军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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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均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含烈士、因公牺牲、非因公身故及伤残,给付约定保额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烈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死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被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本公司按烈士保险金额给付烈士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因公牺牲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死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被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因公牺牲的,本公司按因公牺牲保险金额给付因公牺牲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非因公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公死亡,本公司按非因公死亡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公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致残的或被保险人中的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残疾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文)规定执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规定执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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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保险金 | 因公死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被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我们按烈士保险金额给付烈士保险金,合同终止。 |
非因公死亡保险金 | 因非因公死亡,我们按非因公死亡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公死亡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公牺牲保险金 | 因公死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被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因公牺牲的,我们按因公牺牲保险金额给付因公牺牲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因公致残的或其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残疾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战争(我国对外宣战或反“台独”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