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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属于批准使用燃气人员投保,保险期间一年,包含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按比例给付医疗费用及伤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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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使用燃气引起爆炸、火灾、泄漏中毒造成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扣除已给付部分的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以上规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一次性扣除人民币五十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 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的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燃气引起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五、违反燃气公司规定擅自拆卸、倒罐、爆晒、火烤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七、因受让、租借他人燃气使用,未办理批改手续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引起燃气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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