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
-
- 含5人以下家庭成员均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由意外、液化气、天然气、触电等导致的身故及伤残,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根据保险责任的四种组合作出选择,四种选择为A,B,C或B加C。
A.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B.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其家庭所用的煤气、石油液化气或者天然气泄漏引起的中毒、爆炸、火灾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2及第3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C.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触电(电击)或者电源线路故障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2及第3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使用未经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的电器、燃气灶具(选择保险责任A者,不受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