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人寿百万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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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长期意外保障产品,两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主要提供意外身故保障,针对自驾车、交通或电梯意外等意外身故翻倍赔付,期满返还已交保费。
-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本条第5.4.2 款以外情形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选择保险期间为30年的,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选择保险期间为20年的,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乘坐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车、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轻轨列车、火车、民航班机)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乘坐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搭乘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搭乘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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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 或乘坐自驾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将按 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 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乘坐交通工具(指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车、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 铁、轻轨列车、火车、民航班机)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将按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5倍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乘坐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将按合 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搭乘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搭乘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身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 | 如果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将按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 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 或乘坐自驾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将按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 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将按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 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如果遭受条款以外情形的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将按合 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 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选择保险期间为30年的,如果在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 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选 择保险期间为20年的,如果在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将按 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7) 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燃气事故;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