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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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种、特种行业人员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范围包括意外医疗、伤残及身故,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费用及伤残金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确定的残疾等级及《残疾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残疾程度较重一项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诊疗,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投保时确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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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意外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确定的残疾等级及《残疾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含二级以上医院进行诊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在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投保时确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职业病的治疗和康复;
十二、在非本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或本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
十三、投保前已有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家庭病床或挂床治疗等;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