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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

针对持有效客票搭乘约定客运交通者投保,保障从持票上车至目的地下车,包含由意外导致的伤残,烧伤及身故,分别按约定比例给付伤残金和烧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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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从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见附表二)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三)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 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六、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搭乘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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