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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国泰合盛团体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提供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以及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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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    可选部分包括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和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C)。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投保人选择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

被保险人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5,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6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
被保险人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的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与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两项合计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C)
被保险人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身故的,我 们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合同效力 终止。
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 若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依据《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我们 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 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 若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依据《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我们 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所列比例给付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 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经鉴定符合一至十级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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