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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卡(A款)

专属意外保障产品,针对意外身故残疾以及烧伤提供保障,意外导致医疗费用也可提供报销,每份卡单最高保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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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1万元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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