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9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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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残疾的,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自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按附录中《残疾程度 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轨道交通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意外伤害 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 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按附录 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意外伤 害对应的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轮船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轮船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轮船意外伤害对应的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公共汽车意外伤害 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 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按附录 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公共汽车意外伤 害对应的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给付 | 若合法驾驶或搭乘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私家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