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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保险合同构成
附加突发急性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可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外出旅游期间因突发急性病(本合同所指的8种急性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8种急性病是指大叶性肺炎、急性支气管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胃穿孔、急性胃扩张、急性阑尾炎、急性细菌性痢疾、急性胃肠炎。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二)基本险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