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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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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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