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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意外保障产品,针对交通意外事故翻倍赔付,交通意外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提供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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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74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保障类别 保险金额 (元/份)
普通意外 60000
火车(含轻轨、地铁)意外 150000
轮船意外 150000
机动车乘客意外 150000
自驾车意外 100000
因遭受上述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保险金 5000

注:交通意外医疗免赔额为100元,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100元以上100%赔付。若发生交通工具意外,按照上述对应交通工具意外保额赔付,非交通意外按照上述普通意外伤害保额赔付,二者不累计。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交通意外门急诊或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
机动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74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9)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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