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于180天确诊“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 按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 束的,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给付各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 疾保险金。 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180天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按保险合同上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按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保规定的合理且必要 的医疗费用扣除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出险,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
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8)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
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
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
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8)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
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
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