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3,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 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所列伤残类别,依该标准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按评定结果所对应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诊疗,对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猝死;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