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此后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此后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 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如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 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残疾、烧伤或切除重要器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九、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运动;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十四、 被保险人进行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