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本公司根据电子保险单记载内容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体受伤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医院就诊治疗的,本公司就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元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表明 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若于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见释义4)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 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 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 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 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按照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体受伤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日内在医院就诊治疗的,本公司就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元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 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急性病发作或产生医疗费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猝死(在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项下,猝死不属于责任免除事项);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9)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10)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2)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13)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及并发症或已有伤残的治疗;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5)被保险人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16)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17)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18米以上;
(18)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19)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与身故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受益人的,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