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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意外引起的身故和伤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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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受意外事故,并于180日因此身故,按本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遭受意外事故,并于180日以此为唯一原因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180天内治疗未结束,按第180天身体情况鉴定,依此给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跤、探险活动、特技表演、滑雪、滑冰、滑翔伞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整容;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猝死;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不包括乘客在商业固定航班上的空中飞行)期间;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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