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1、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为被保险人选择以下交通意外责任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
a.驾驶自驾车意外事故
b.乘坐自驾车意外事故
e.乘坐轮船、摆渡意外事故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交通意外类别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有效期内遭受约定类别的意外事故,并于180 日内因此身故 的,按相应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于有效期内遭受约定类别的意外事故,并于 180 日内因此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受益人 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如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跤、探险活动、特技表演、滑雪、滑冰、滑翔伞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猝死 ;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14)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15)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甲板之外、舱门之外遭受意外事故;
(16)除自驾车外,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