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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两全保险

五年期两全产品,主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可额外获得赔付。保单期满还可领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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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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