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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其中未成年身故理赔金额以10万人民币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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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给付上述任意一项或多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10 万元为限,但因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除外。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全 残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身 故 或 全 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全残

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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