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4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二、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累计给付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 生诊断必须住院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给付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 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4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十、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运动;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高处作业;
十四、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五、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六、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七、 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