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乘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乘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