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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长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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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0%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第四至六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00%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300%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0%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第四至六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00%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300%与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出险时从事的工作属于我们承保范围外的职业分类表

中列明的职业或工种。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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