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 境外的国家、 地区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 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 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 付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按合同项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 目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 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已有的伤残;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5) 被保险人猝死猝死;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 跳伞、攀岩攀岩、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 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载明的国家、 地区发生事故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所附《 退费比例表》 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