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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安行Ⅱ意外伤害保险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公共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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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合同周年日续保,则在该续保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并增加百分之五;并以此方式逐年单利递增,最高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第一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全残额外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上所列的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任一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全残额外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二、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公共航空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二倍。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续保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3、全残额外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上所列的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任一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全残额外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公共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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