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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提供工伤意外身故、工伤意外伤残保障,16至60周岁能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可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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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工伤意外伤害,且自该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工伤意外伤害,且自该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我们将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 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我们将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 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按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猝死;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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