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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爱心保长期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中短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障,交通意外事故翻倍赔付,意外医疗可报销,满期也可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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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0/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20年=所有已交保费的105%

保险期间30年=所有已交保费的110%


2)疾病身故保险金

所有已交保险费


3)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所有已交保险费


4)公交、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20万元+所有已交保险费


5)航班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

30万元+所有已交保险费


6)意外残疾保险金

分别按照10%至100%的比例给付,最高10万元


7)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年最高500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以25000元为限


8)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补助50元,每年累计以9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以720日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金 保险期间20年=所有已交保费的105% 保险期间30年=所有已交保费的110%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根据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治疗仍未结束,将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 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航班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班 飞机,自双脚走进航班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航 班飞机的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除给付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航班飞机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驾车、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 (包括依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 自双脚走进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 地、双脚走出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止,若遭受意外 伤害起 180 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 导致身故,除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 驾车、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 费用支出,对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 扣除已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获得的医 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的百分之九十(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未提供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按照上述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住院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 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数从每次住院的第 1 日 开始计算,即每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每次实 际住院日数。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期限: 10/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 


(14)被保险人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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