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障)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及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障)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以及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 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可选保障)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前述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和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一名或多名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所有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 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 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的,以较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 额为准:若后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 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给付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出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本公司按其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1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
(1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发生上述(1)至(12)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