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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和泰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障,可提供意外医疗以及住院津贴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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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与本公司依旧本条款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和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本公司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 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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