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行无忧 A 款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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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长期意外保障产品,保障由疾病和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最高可达30倍基本保额,满期领取1.2倍已交保费。
- 保险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1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5重保障随行
涵盖驾乘车意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航空意外、一般意外以及疾病身故全残保障,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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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百万元的出行意外保障,是您身份的象征!
30年安全呵护
长达30年的保险期间,保障常伴您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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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满给付所交保费的120%,让您乐享增值!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承担下列责任,发生任一保险事故,按相应比例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
给付条件及金额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30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基本保额×15 |
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基本保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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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基本保额×15 |
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基本保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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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2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给付所交保费×1.2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所交保费×1.6/1.4/1.2 |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30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2.3.3款、第2.3.4款、第2.3.5款、第2.3.6款的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或在上述8-9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