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满今生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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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健康护理保障产品,保单生效第三年即可领取健康维护金,60周岁后年年领取老年护理金,70和80周岁额外还可领取关爱金,60岁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可免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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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9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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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保险金 | 在60 周岁后(含60 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若生存至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老年关爱保险金; 生存至8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一次老年关爱保险金。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 原因,或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 外的其它原因,在6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之前(不含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 力 且持续至观察期 结束(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 年满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合同仍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长 期护理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 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 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金 | 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健康维护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至59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止(含当天),每满2 个保单年度,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健康维护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按已交纳的保险费 (不含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保费豁免 | 在缴费期间内,在6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 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年满6 周岁 之日),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含 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9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6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6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