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80%进行给付。
同一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5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如果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如果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80%进行给付。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7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十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四、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