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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国寿农牧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人以上特定团员皆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及烧伤,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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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导致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我们按约定给付烧伤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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