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C)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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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承保在施工工地内、因本工程所需外出工作期间、乘坐投保人单位交通车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障。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内,或在因本建筑工程的需要外出工作期
间,或在乘坐投保人单位交通车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所列残疾,本公司按本条款所附《给付比例表》
载明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
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
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
属等级不同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本公司向某一
被保险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无论其中一项或数项保险金之和)的总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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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内直接导致残疾,我们按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