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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术运动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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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马术运动场所参与马术学习或训练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5)被保险人参加马术比赛期间;

 

(6)被保险人在参与马术运动时未穿马靴或短靴,未带头盔或马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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